福建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禁止参与相关项目等行政处罚。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503MA31Y8780U | 闽泉环罚〔2023〕182号 | 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自动监控设备的纸质运维台账记录体现2023年5月7日12:50-13:41有做HCl的校准,但工控机未查到该时段的校准信息。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2023年5月7日13:26一名人员在自动监控平台采样作业的视频监控照片,但无法体现正在进行HCl的校准。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罚款 | 1、罚款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2、自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3、自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曾**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5.125 | 2023.8.14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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