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上的交流变得日益活跃,与此同时,一些网暴伤害事件也在因网络产生,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应当如何以法律手段来扼制网络暴力?又是否有可能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近日,北京商报记者分别采访了多位专业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对话与探讨。
对话人物
■李洪江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资料图)
■孙宇昊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聂丽佳 北京致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屈向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1.在治理网络暴力方面,我国是有法可依的,但为何目前没能对许多网暴者形成约束力?
■李洪江:我国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主要是以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基础,结合专门的网络立法、两高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协同治理,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相关规定存在针对性不强、衔接不畅、效力不高等问题,取证难等实践难点仍未得到解决。
从刑事角度来看,我国对于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上述罪名入刑门槛都比较高。从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角度看,网暴存在施暴者人数众多、难以确定施暴者身份的特点。
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互联网的虚拟环境中,网友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评论热点事件无所顾忌、信口开河。因此,即使已经有法可依,施暴者仍然很少会被予以处罚,也就导致施暴成本低,无法形成足够的约束。
■聂丽佳:社会在进步,法律存在滞后性。
在立法方面,过往,所谓舆论一般只存在线下或者报纸等报道中,侵权行为往往只能发生在熟人之间,范围较小、取证较便捷;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陌生人会对他人的行为、外在等进行评价、发表言论,导致网暴事件的发生,那么想要惩罚网暴者,就面临了之前没有过的困难。
在立案方面,如何让网暴者现身也是一个问题。被网暴者想要提起民事诉讼,第一个障碍就是没有网暴者的信息。起诉是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信息的,网暴者在网络环境,想要获取被告信息有点难。
在取证方面,网暴事件发生在网络环境中,涉及用户较多、数量较大,加之网络上的信息本身存在容易被篡改的特征,这类信息首先是搜集难度大,其次是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即维权前需要被网暴者对相关言论进行取证,不论是聘请专业律师操作还是自行取证,需要进行公证等方式来固定证据,以便法院更容易采信。
■屈向东:第一,“立法不专”。我国打击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且少数条款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这种立法模式严重影响了上述规则的治理效能。第二,“规则不够”。当前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网暴行为尚存在规制空白。第三,“维权困难”。除侵权主体认定难、违法证据取证难以外,网暴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事实上也难以确定。第四,“滞后性明显”。
2.从粉发女孩,到坠楼母亲,网暴事件的发生不断诉说着对网暴进行合理管制的迫切性。网暴入法,有可能成真吗?
■李洪江: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从适应线下社会的风险管理向适应网络社会的风险治理转化,主动发挥公、私协同共治的优势,面对网暴现象频发迫切需要制定具有统摄性的《反网络暴力法》。
关于网暴入法的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两种声音,其中支持入法的学者认为有必要将“网暴单独入刑”,可以通过国家机器有针对性地予以打击犯罪,但是从立法技术上、立法时机上需要作出选择。
在我看来,虽然网络暴力已经有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但如果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网暴单独入刑应该没有技术障碍;另一方面,目前立法时机也是比较成熟的。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粉色头发”女孩郑灵华因网暴去世、武汉被撞小学生之母坠楼身亡……诸如此类的网暴恶性事件近期频发,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呼吁和期待。相信“网暴单独入刑”是有可能的。
■屈向东:对于一些顾虑,可以通过平衡式立法予以解决,比如合理平衡反网暴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个人认为,6月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启了反网暴立法的第一步。
从我国立法历史来看,先行积累司法经验而后提炼其中具有典型性、普遍适用性的制度规则,并将其上升成为法律规范,已然成为体现中国特色、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立法路径。反网暴立法并非一蹴而就,此次征求意见稿可谓肩负先行积累执法、司法经验的重大使命。
■聂丽佳:入法时还需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实现网络言论可追溯。一是通过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完善平台注册实名制(包括真实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平台可提供网民真实信息;二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平台对其用户发布的内容履行人工审核、技术主动监测义务,有效预防网暴发生,对于不良舆论在符合什么条件情况下应采取屏蔽、删除、下架等技术手段(即技术治理)有效防止事件扩大。
3.网暴入法,面临哪些难点?
■屈向东:首先,基本概念存在争议。对于什么是“网络暴力”仍存在一定分歧。例如当暴力行为从线上走入线下,是否仍属于“网络暴力”之范畴就有不同认知。部分观点认为,此类线下暴力行为与传统刑法调整对象并无二致,不应当属于网络暴力之概念范畴。
其次,平台责任之边界难厘清。网络平台就网暴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边界位于何处仍存在争议。一些网暴事件的产生可能具有随机性,并非绝对的规律性分布,要求平台对非明显互联网言论进行实质审查,也可能不合理增加其合规义务。
最后,社会公众对于网络暴力之侵害后果尚未形成有效共识。实践中,仍有少数网络用户错误地将侵害后果归咎于受害者自身、发出“玻璃心”等错误言论。
■李洪江:“网暴入刑”一直有两种不同的声音,除了支持的声音之外,还有学者认为:刑法应保持谦抑性,防止过度立法。不可否认的是,网暴治理是把双刃剑。在强调从严惩治的同时,必然会引发影响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担忧。
比如,2020年5月,职业摔跤手木村花被发现在家中自杀身亡,年仅22岁。此前,她因出演真人秀节目遭到网暴达数月之久。木村花去世后,其母亲木村响子一直为恢复女儿名誉、惩戒施暴者而奔走呼告。2020年12月和2021年4月,两名男性以涉嫌侮辱罪被法院判处各罚款9000日元。日本舆论普遍认为,判决过轻无法对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2022年,日本通过《刑法》修正案,针对网络暴力频发的现象,强化对“侮辱罪”的法定刑责。此举旨在严惩近年引发日本社会关注的“网络暴力”事件。修正案的通过得到网暴受害者的积极评价,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担心滥用“侮辱罪”会限制公民权利。
■孙宇昊:当社会问题和矛盾越发突出后,是可以考虑采取专门化、体系化的集中立法来应对网络暴力,制定反网络暴力专项法律。但也要警惕过度立法的问题出现,制定专门法的必要性仍需要进一步论证,立法应慎之又慎。比如,对于一些名人明星而言,他们是需要容忍一些比较“基础性”的负面讨论的,对于这样的群体,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刑事打击或者民事维权,此类问题其实可能会涉及到这些群体的利益损失,这些损失认定在司法中也是有争议的。
4.如果无法单独立法,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在治理网络暴力方面有哪些建议?
■李洪江:如果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网暴入刑,建议在刑法246条增加设立“网络暴力罪”,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制造、散布谣言,通过肆意谩骂、恶意攻击、披露隐私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以入罪。事实上,严惩网暴的呼声不断高涨,“两高”正在积极释放相关信号。
■孙宇昊:网暴现象主要是网暴发起人和首要分子利用从众心理发起的网络攻击行为,如何对网暴发起人和首要分子实施“精准打击”,需要一定的技术侦查手段,当然侦查取证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完善的内容包括进一步准确、细化侮辱、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明确公益诉讼规则,包括适用标准、条件等。
其次,网络环境具有隐蔽性、快速性等特点,执法机关虽然也在有所监测,但如果网络平台也设置实时检测预警机制来予以配合,则对涉网暴风险话题的预判和前置处理将会更加有效。
■聂丽佳:不论是事前的预防还是事后的追责,都需要技术支持、人力和精力的投入。在技术方面,我认为可以攻关一下,用技术手段来监测可能引起网暴的言论,或者进行批量的取证等。例如:网警监管网上舆论技术,国家机关可考虑研发AI技术,识别不良言论,在引发网暴前进行屏蔽,或者开发类似国家反诈App等软件,检测到不良言论,触发电话沟通机制,及时联系不良言论的网民,提示注意引起网暴的风险及需要承担的后果。
此外,我认为目前最紧迫的不是用专门的法律来约束,而是需要通过修正案、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来细化已有的法律,让它落实下去。
■屈向东: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反网暴法是否出台,也应联合多元主体实施协同治理。
首先,网络平台应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事前预防功能。由于大量的网暴言行发生于网络平台之上,网络平台不应缺位。其次,监管部门应发挥好合规指引功能。政府要通过执法活动,为广大用户、网络平台提供合规指引。再次,司法机关要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适度、合理的帮助。
最后,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上网的守法理念。引导广大网民形成守法有德的网络理念,“口嗨有后果、守法记心间”。通过法律治理与自我约束并重,从而构建我国良好的网络互动生态,从源头杜绝网络暴力态势的进一步蔓延。
北京商报记者 金朝力 冉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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