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初,居住在唐山市路北区的徐先生购买了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地下车位。此后,他购买了一辆电动轿车,在与供电公司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供电公司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物业公司开具同意书。徐先生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却遭物业公司拒绝,无奈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现有条件能满足少量安装,但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需求量过大,因电容量、消防以及徐先生后续承担的管理风险的问题,物业公司无法为其出具同意书。同时,为方便业主电动汽车充电,物业公司增加了地上电动汽车充电站,并配有24小时监控,且消防方面达标。
徐先生则认为,地上充电站与自用充电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地上充电站未做车辆分隔,存在安全隐患,且充电收费不合理,不能满足其充电需求。安装独立的充电桩是其购买新能源汽车实现绿色、环保、节能不可或缺的设备,同时在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同意书后,相关部门会对车位的软硬件进行评估和勘查,以确定最后是否符合充电桩安装标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理应配合业主的合理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徐先生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徐先生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社会义务。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徐先生已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在案涉小区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徐先生申请在案涉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徐先生申请物业公司为其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应予支持。但徐先生在案涉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应正当使用充电柱,积极承担对充电桩管理和维护等相应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物业公司主张小区地库电容量以及消防问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徐先生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新能源汽车可以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符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勘查和把关,而不是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因此,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对用电安全的巡查检查,为业主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同时,业主应正当使用充电桩,积极承担对充电桩的管理和维护等义务,确保充电桩的安装及使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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